大数据时代侵害未成年学生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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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领导出题·专家答题”法学专项课题(2024F15);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1YBQ058);湖南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024010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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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时代,未成年学生个人信息大量受到侵害,暴露出当前刑法在未成年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刑事责任不明、与其他部门法以及监管机制衔接不畅等问题。有必要在刑法领域明确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分类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中,将侵犯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设置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将侵犯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设置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实现对未成年学生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保护。同时加强“刑民”“刑行”衔接,推动网络信息、监督、教育等部门协作,构建起含预防、监管和惩处的刑法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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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马驰升.大数据时代侵害未成年学生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25,(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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