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建筑物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在先而补偿为辅、真正加害人和可能加害人并存、可能加害人的人数和身份不确定、对可能加害人的身份确认遵循证明责任倒置,在证明不能的情况下实施推定等实体问题上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中相关证明问题也将不同于普通的侵权案件,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期限、证明标准及证明风险都将成为建筑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诉讼中需要专门把握的特殊方面
.建筑物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证明问题研究———从程序法角度审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4):138-141